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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龙江工业振兴,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传统产业是黑龙江工业的重要基石。通过技术改造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扩能,是黑龙江工业振兴的基础路径。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12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技术改造投资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24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省级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60%,市(县)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40%。省级财政负担资金在项目开工后一次性拨付,市(县)财政负担资金在项目投产验收后据实拨付。对未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地)研究政策给予支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2.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矿山),按项目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智能工厂(矿山)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3.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实施绿色低碳制造行动,对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并实现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2500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二、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新兴产业是黑龙江工业的未来。通过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是黑龙江工业振兴的未来新引擎。

4.设立工业振兴母基金。整合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加入,分门类设立产业子基金,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引领撬动新兴产业发展。省国资基金投资管理平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孵化、引领、撬动力度。(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5.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省级财政设立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省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数字经济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各市(地)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6.支持生物经济发展。省级财政设立生物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生物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生物医药和生物能源等产业发展、生物领域企业培育等。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新品种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对其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新品种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积极推荐我省生物医药企业创新产品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各市(地)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推动生物经济加快发展。〔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药监局、省医保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7.支持绿色有机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支持农副产品和“老字号”等龙江特色产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按市场需求设计产品包装,大力提升龙江产品知名度、美誉度。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服务的,可申请一次奖补,奖补标准为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与创意设计机构建立三年以上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奖补标准可提高到50万元。(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8.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省级财政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整车、动力电池、增程发动机、增程器动力总成、专用电机等关键配套产品、充电基础设施等领域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寒地汽车试验基地。各市(地)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9.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省级财政设立超低能耗建筑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被动式、装配式等超低能耗建筑新建及改造、寒区建材等超低能耗建筑产品及示范项目建设。到2025年,全省年度新建超低能耗建筑面积占比达到18%以上,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累计改造面积占比达到1%。对超低能耗商品房项目,在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基础上,增加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实时拨付使用。(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0.支持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前期策划。对聘请第三方专家机构或产业链龙头企业开展支撑新兴产业战略研究和重大项目论证的,单次服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推动企业加快成长

优质企业是黑龙江工业的发展依托。通过上规模提档次壮大中小企业,是黑龙江工业振兴的力量所在。

11.支持企业入规。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再分别奖励20万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2.支持企业深耕细分市场。引导中小企业专注于核心业务,提升专业化生产服务、协作配套。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3.支持中小企业上云。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行动,支持服务中小企业的云平台建设,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上云用云培训服务,引导中小企业设备上云、管理上云、服务上云、数据上云,推动工业企业上云全覆盖。对中小企业每年用于存贮、算力、安全、软件等上云服务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000元给予云平台补助。每个云平台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市(地)出台中小企业上云用云支持政策。(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4.支持企业上市(挂牌)。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给予分阶段补贴,具体标准为: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紫丁香”专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股份制企业,省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

15.支持优势企业争先晋位。对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或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评选)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财富》杂志评选)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四、推动创新能力提升

创新驱动是黑龙江工业的第一动力。通过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是黑龙江工业振兴的不竭动力。

16.支持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17.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围绕推动工业振兴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工业企业和高校院所联合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实施一批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重大突破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1000万元左右,促进一批省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加速产业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8.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提升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能力。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9.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对获得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研制企业,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按产品实际成交价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台(套)奖励上限20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500万元;对研制企业购买首台(套)产品“综合险”的,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年度支付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补偿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不超过3年,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开发导向且年度单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品奖励上限5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300万元,省级财政负担奖励资金的60%,项目所在市(县)财政负担奖励资金的40%。〔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黑龙江银保监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五、推动发展环境优化

良好环境是黑龙江工业的发展生态。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打造聚人聚财的全面振兴好环境,是黑龙江工业振兴的重要保障。

20.支持构建产业发展环境。地方政府债券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招商载体作用突出的开发区按规定实施政策激励,支持通过资本运作盘活闲置土地和资产。对重点引进的补链延链强链、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省级统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各市(地)开发区建立形成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的全流程工作机制,加强标准化厂房保障。全面对标学习先进地区服务理念、服务思路、服务举措和服务细节,叫响“当好企业服务员”营商环境特色品牌。优化项目落地制度环境,开设审批“绿色通道”,对工业项目落地开发区,按规定施行不见面审批“网上办”、容缺核准“马上办”、绿色通道“尽快办”、联合审批“一次办”。〔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营商环境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各市(地)要积极推动政策落实,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支持政策,形成工作合力、政策合力,加快推动工业振兴。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有效期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补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符合本政策措施的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黑龙江人民政府官网)